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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不仅是技巧,更是一种境界
发布时间:2011/2/12 0:13:12 浏览: 3570 次
                                                               宋振江
      律师在代理诉讼、仲裁案件过程中,往往处于矛盾和是非的漩涡之中,庭审活动其实就是一场激烈的对抗和较量。尤其是在2009年以来,法官在审理民商案件时,常常会劝当事人调解结案,甚至出现“硬性调解”情况,引起当事人不满和不解。很多律师出于对自己委托人的利益考虑,会从各个角度据理力争,追求完胜,不愿轻易妥协和放弃,此乃律师职责和操守所致,本属理所当然,法院的“硬性调解”确实有悖自愿原则。但在案件代理中,律师要善于把握时机,审时度势,应综合、全面考量个案的判决实际履行效果及社会效果,该出手时就出手,需放手时则放手。如果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纷争,实际履行效果或社会效果好于判决效果,我们就要学会必要的妥协和做必要的让步,否则,结果会事与愿违,原因在于代理律师其实更多注重了法理而忽略了情理。
      多年来,我一直非常注重和解,在我所代理的数以千计的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中,不乏成功和解的一些案件,其中有些案件矛盾非常尖锐、激化,最终经过和解结案。
      一直以来,我深以为,身为律师既要通晓法律,更要通情达理,唯有如此,方为一流律师,达到卓越境地。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的代理人,当我觉得判决的结果和执行效果将难如人意时,或不利于委托人的长远利益时,或耗时过长使得委托人的胜诉结局无实际意义时,以及可能两败俱伤时,或造成不良社会效果,等等,我会千方百计运用和解方式解决,当然,你必须和你的委托人阐明和解的道理只是更好地、真正地维护其利益。
      历史上的一些典故,如“千里修书为堵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向来为我喜爱,它使我始终保持好的心态对待诉讼和矛盾,我也常以它来劝解当事人要学会让步,学会妥协!
      一般来说,如果分寸把握到位,诚意体现到位,纠纷很有可能会和解或调解。
      如:我在代理巢伟某诉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行政案、江苏新世纪职能系统有限公司诉长兴楼饭店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胡某某与南京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中、陈珍娣与高庆股权纠纷案、周某诉孙某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案,等等,这些金额巨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些案件,我都很好地运用和解方式结案,实现了诉讼目的,降低了诉讼成本,更好地保障了委托人的权利,效果甚好!从另外角度来看,还节省了司法资源!
      有些纠纷和解了,但委托人支付的律师费也可能减少了,律师大可不必觉得在经济上“吃些亏”,这其实是一种心态问题。当你意识到通过你的努力,不仅化解了委托人的纷争,而且是在构筑我们的和谐社会时,你应该感到欣慰!
      和解,随应了社会的需要,体现了文明的进步,展示了律师的高超技巧,更是为律师者的人生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