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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记者何以大惊小怪?
发布时间:2006/9/6 浏览: 3657 次
                    状告记者何以大惊小怪?
                            宋 振 江
   这几天,很多媒体竞相刊登了“富士通公司”状告记者索赔3000万元的消息。对法律人士而言,这本来是一起极为正常、普通的民事案件,我也曾经代理过类似案件,不过一侵权纠纷耳!但随之而来的事却叫人很是困惑不解——许多媒体几乎是异口同声地“声讨”原告只告记者个人不告媒体的做法,甚至有人将富士通的行为上升为“商业恐怖主义”。这倒是奇怪得恨!
   从法律上分析,就程序而言,富士通起诉报社记者个人而未起诉所在媒体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如是解答:“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由此可见,富士通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选择起诉记者个人并没有错,至于诉请标的3000万元,这仅仅是原告的一厢情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是另一回事——但起码原告的诉权不容剥夺!原告申请法院查封记者个人名下3000万元财产,只要富士通依照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法院也可以根据申请予以财产保全,事实上受案法院也这样操作了。
   媒体何以对此如此关注,这里面除了原告诉请的确过高明显带有炒作成份或其他杂念外,还有一个因素,那就是媒体的愤怒源于媒体的从业者——记者群体的愤怒!众多媒体在此方面表现出惊人的团结一致。
   其实,媒体对此事狂轰烂炸,无非是利用了其自身资源优势来对抗原告的起诉,从舆论上对原告进行反驳以获得广泛援助。而事实上媒体也的确达到了效果,很快富士通撤回对记者的起诉,而改为起诉媒体,并将诉请降至1元,有消息说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排除其他原因,舆论的力量的确发挥地淋漓尽致。
   在法制社会里,发生纷争无法调和,除诉诸法院还能有什么更好的选择?武力相向、背后暗算万使不得。法律设置了这样的构架,赋予公民、法人诉权,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应遵守游戏规则,谁也不能犯规,更不能凌驾之上。而对待起诉报以恐惧、回避之态都不是明智做法,积极应诉,寻求和解之路,才是主流正道。即使协商未果,相信法院自有公道!
   在此姑且不论原告起诉对错。对记者、媒体来说,发表报道、新闻,遵守职业操守是基础,切不可听风是雨,更不能无中生有!当今有些媒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盖无不来自记者之手!对公众而言,应冷静看待,保持清醒。起诉记者,无须大惊小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