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宋振江律师网!
TEL:0519-86801148 PN:13806116148
   法规检索
   联系我们
 全国咨询热线
 0519-86801148
 在线咨询时间
 9:00-18:00
 Email咨询
  songzhj@163.com
手机:13806116148
地址:常州市怀德中路申龙商务广场东座13-14层
悲情市长缓刑后凭啥待遇不变?
发布时间:2005/8/4 浏览: 2726 次
              悲情市长缓刑后凭啥待遇不变?
 
    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用受贿款济贫,两审都被判处缓刑,引发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议。这位被北京一家主流媒体(参见8月3日北京青年报 蔡方华:《“悲情副市长”使人思考为官之困》)称作“悲情市长”的前政府官员近况如何?余斌8月2日在接受《重庆晨报》记者电话专访时说,“到现在组织上还没开除我的公职和党籍”。“工资还在给我发,这样也是很不错了……”。(8月3日重庆晨报:《缓刑副市长照样领工资 本报记者专访余斌》)
    余斌因收受贿赂22万余元,被判刑3年,缓刑5年。此案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中有15.47万元被他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但从现行刑法的条文和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目前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余斌犯有受贿罪,这一点估计不会有人提出异议或表示质疑。既然余斌是一个被依法认定并作出有罪判决的犯罪分子,那他凭什么至今不但没被“双开”,而且还在继续享受副市长的工薪待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就算余斌“赃款扶贫”,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发落,但另有6万多元受贿款是百分之百进了他的腰包的。难道可以“将功补过”,连其党籍也当法外施恩,继续予以保留?甚至连个起码的处分也不给?眼下,余斌既是触犯刑律的缓刑罪人,又是一名共产党员,这岂不是对党章、党纪的一种漠视,乃至莫大的亵渎?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原文附后)按照行政惯例,被依法判刑的公务人员,原则上都要开除公职。退一万步说,即使余斌“赃款扶贫”案情况的确有点特殊,至少也得在撤职之后“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吧?怎么能让他在缓刑期间照拿原有工资呢?如此这般,何谈法律、法规和政纪的尊严?
    受贿罪跟怎么使用受贿的款项是两个不同概念。余斌有罪,可谓铁证如山。也许,由于“赃款扶贫”,他在道德评价上获得了不少人的同情与支持;但从法治角度而言,时值今日,仍然让他在政治、经济上享受案发前的同等待遇,是很不正常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强调: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原文附后)对此,余斌所在地党政组织未必就不清楚?
    如果某种道义的力量超越了法律的底线,那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作者徐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