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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随笔】也来议议江西高院投诉劳荣枝辩护人的恰当性和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3/5/2 浏览: 404 次

原创作者|振和律师创始人.宋振江

最近网上都在热议江西高院向律协投诉劳荣枝案的辩护律师吴丹红这档事儿,网民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挺高院者大呼痛快,大有“总算让替坏人辩护的人有了报应”的幸灾乐祸味道,而挺吴律者则为其鸣不平,看到还有人把他形容成敢于仗义执言的英雄等等。不得不说,舆情的力量的确很魔幻,一旦发酵就会让无数不明真相的人不由自主地被带入。振江未曾研究劳荣枝案件以及审理情况,无从论及判决对错,但仅就法院投诉律师这件事本身而言,我倒觉得不值得大惊小怪上纲上线,现实中类似法官投诉律师或律师投诉法官的事儿时有发生,让我疑惑并且质疑的是在该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法官把辩护人针对案件发表的言论本身当作是违法违规而投诉的恰当性和必要性,作为同行振江律师忍不住说道两句。

江西高院作为劳案二审机关,吴律作为劳的辩护人,江西省检察院作为支持公诉人,按照诉辩审的刑诉三角构架关系,法官居中裁判,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再作裁决,如认为辩方意见不成立可驳回不予采信,这也是公众心目中通常的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的法官职业形象,江西高院投诉中认为辩方存在“诋毁办案人员”情形,大体所指的是辩方认为公安侦查人员非法采证手段,问题在于侦查人员有没有非法搜集证据在刑事案件中一向很难说清,而这恰恰又是被告人喊冤叫屈翻供最多的点,无法查实并不代表没有,辩方出于职业本能以被告人供述情况作为辩点是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无可厚非,法院可适用证据规则以“无证据证实不采纳”该观点,但如果以此来认定为“辩护人诋毁”就有违法律规定了,所谓“诋毁”行为人主观上需有故意,高院想必也没法证明辩护人存在故意因素,真要说诋毁那也只能说被告人在诋毁。更况且,律师法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所以,江西高院在这件事上显然是过度解读了“诋毁”二字的涵义,其投诉辩护人于情于理于法都显得不明智不理性,反而引起社会上对这起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案件能否受到公正处理产生不必要的猜疑。

再则,从案件进展程序上看,劳荣枝案报到最高院复核阶段尚无最终定论,二审此时不宜就该案发表观点,更不适合在这个时间节点投诉劳案辩护人,这个节点对劳荣枝辩护人投诉,并且大张旗鼓制造投诉声势,无疑会在本已轰动的案件以外再次掀起波澜,激化社会矛盾,引发公众对刑辩群体的道德质疑和信任危机,如此未免给人一种“民意不可违”、“以儆效尤”的误导与联想。有人问等最高法院复核下来不行吗,我在想,同为法律人,江西高院何必如此操之过急呢?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江西高院投诉辩护人显然不具恰当性和必要性。从这件事情以及振江此前承办的多起刑辩案例来看,当前刑辩不容乐观,不过,既然选择又何须抱怨!在刑辩这个充满荆棘的领域里,正是无数专业律师的专注与坚守,最终才把行业环境愿景一步步向前推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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