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22 浏览: 537 次
原创作者|宋振江(振和律所创始人)
律师为当事人写诉讼文书署不署名很重要,也很有讲究。律师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该或不该在哪种文书上署名,因事而异,可分成只需当事人署名、只需律师署名以及当事人与律师共同署名三种情况。
通常情况下,律师拟制并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上诉状、答辩意见以及各种申请类文书上,除了委托人署名外,律师宜在其后署上自己的大名,这样做的好处是,提示法院或对方这边已有律师正式介入,同时,行文中也能展示律师的专业观点,以引起法官重视,另外,律师署名时务须留下自己(而不是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方便法院文书资料的及时送达传递和沟通。
只需律师署名的文书通常包括律师代理词、刑事案件辩护词、律师意见书等,无需委托人署名。
有些文书律师不宜或不需署名,仅当事人署名即可,这一类通常是毫无移送可能的管辖权异议、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以及情绪化观点泛滥的当事人本人对案件的意见等容易招致反感甚至是非的文书。有一次,我的助手小木律师在一份递交给法院的管辖权异议书上署名,我看了让他去掉律师署名,他不解,我告诉他,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由签约地法院管辖,虽然实际的签约地与约定的签约地不一致,但司法解释对此有原则性规定,律师再以两地不一致为由提异议一来无法改变管辖,二来会让法官质疑律师的专业度,而委托人担心地方保护执意要求提管辖异议,这种情况下,律师出于维护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用委托人自己名义提出异议就会避免这种分歧。在专属管辖案件中,律师更是不应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上署名,以免自讨其辱。
律师只有意识到自己的署名在诉讼文书中的重要性及后果,用心执笔行文,才会既维护委托人利益也能呵护自身专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