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 1080 次
文|宋振江
长年累月地与公检法打交道,最少不了的是递交给法官、检察官的诸如申请书、法律意见书、代理词、辩护词之类文书资料,我有一个习惯,在这些文书的抬头处,往往会以“尊敬的某法官”类似称呼行文,此习惯已有多年,至今不变。有人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文书是递交给某机关的,只需在文书上写上某办案机关名称即可,何必要写上承办人甚至还要加上“尊敬的”三字?
其实,有不少人对法律文书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区,简单地认为此类文书自有固定格式,并不需要太多的修饰和个性的发挥,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律师实务操作中不同类别的法律文书的区别,实践中精彩的代理词辩护词在行文严谨的同时并不缺乏恰到好处的渲染甚至措辞严厉的反驳。
我们在伏案写作时就清楚地知道,写这些法律文件想表达什么内容,达到什么目的,写给什么人看。事实上每一个案件的承办法官或检察官都不容忽视,无论你喜欢还是不喜欢,你的文书最终由他来阅读评鉴,他的意见对案件必然有一定的或者关键的影响,从这个角度看他的所在职责值得被尊重,称之“尊敬的”有何不可?而你的文书如果逻辑缜密,分析到位,势必会对他的观点形成前产生相当影响,加上你尊重待之,有职业素养的法官也会逐渐由衷尊重你,哪怕嘴上不说,现实中我也遇到不少这样的情况。
再者,我国旧时行文尤讲礼数,称对方名讳时往往另起一行以示尊重,律师乃现代文明之师,尊称法官甚有必要!况且,以尊相称丝毫不影响你在文书中的犀利表达,更不意意味着你在放弃或妥协。相反,尊重他人,也许会更多获得被尊重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