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随笔】张玉环案之错只在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吗?
发布时间:2020/8/16 浏览: 1300 次
发布时间:2020/8/16 浏览: 1300 次
张玉环无罪出来了,并没有新的证据,也没有新的情况,依然还是由原二审法院江西高院进行审理,但同一法院对此案的证据的理解和认定已经完全不同了,据以定案判处死缓的关键证据—抛尸用的麻袋以及麻绳,在原审中被看成是“确实充分”,在此次被天翻地覆地认定为“证据不充分确实”。
分析江西高院最终对证据的评判,其改判理由是:1,在案物证与本案或张某环缺乏关联。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与本案或张某环缺乏关联。没有证据证明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上有两被害人的生物样本或衣物纤维。公安机关的化验鉴定书,只能证明麻袋上的纤维与被告人衣服上的纤维同属黄麻纤维,并不能证明被告人衣服的黄麻纤维来源于该麻袋。麻袋上的破洞是用麻袋料补的,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妻宋小女所作的询问笔录显示,宋小女称其家里的麻袋破洞是其用布补的,没有用别的补。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与宋小女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2、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出血,缺乏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荣的手指甲中存有张玉环的血液、皮肉等生物样本。进贤县公安局所作人体损伤检验证明显示,张玉环手背伤痕手抓可形成,损伤时间约有3-4天。该检验证明不具有排他性。除张本人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张两手手背上的伤痕系张某荣手抓所致。3,对于勒张某荣所用的麻绳,被告人几次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是“到万事塘水边上捡了节尺多点的蛇皮袋作的绳子”,而第二次供述是“到我屋檐下拿了一根用封麻袋的绳子纺成大人指头粗的麻绳”。对于杀人具体情节,第一次供述是先用绳子勒,后捡棍子打,第二次供述是先打后勒。此外,两次有罪供述在藏尸地点、抛尸过程等方面亦存在矛盾。
应该承认,江西高院这一次改判的理由阐述部分是客观而缜密的,但问题是,这样的阐述原本就是刑诉法一直强调的证据审查基本规则,而在此前的多次审理中,为什么从中院到高院的那些法官们却一致“失察”到对刑诉法的证据规则无视了呢?!
有人抱怨这起错案主要是公安部门的刑讯逼供所致,包括张玉环本人出狱后也是说要追究刑讯逼供者的责任,这话没错,但我认为并未切中要害,因为,公安只是侦查机关而非最终裁判机关,其破案心切,非法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为了逼迫被告人自认有罪,但被告人有没有罪不是公安说了不算,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负有对证据的把关义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没有提出对证据的异议,加快了把张玉环推进深渊的节奏,但即便如此,后面还有法院把关,唯一可以最终定夺的审判机关,让众人困惑的问题就是,该案移送到法院,相信审判机关的法官对案卷中的这些疑点重重、矛盾明显的证据觉察到了端倪,应该知道指控杀人的证据实在是太弱,但依然义正词严地在判决中表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判决,或许出于命案本身的种种压力,但对被告人来说同样是“人命关天、自由无价”,如此无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却又打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幌子来枉法裁决,不仅仅损害的是张玉环一个人,也破坏了刑事裁判制度,这样的判决不能不说是莫大的悲哀。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官的失察错判责任反而更甚于公安部门的刑讯逼供。
如果原一二审法官严格地从刑事证据规则角度把关审案,我相信,张玉环不至于会被判处死缓。
我们不知道真凶究竟是谁,也许还有人仍在怀疑张玉环就是,但从本案的证据来说,疑罪从无才是最为公正的做法,毕竟我们一直在倡导并且践行法制社会的路上。
分析江西高院最终对证据的评判,其改判理由是:1,在案物证与本案或张某环缺乏关联。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与本案或张某环缺乏关联。没有证据证明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上有两被害人的生物样本或衣物纤维。公安机关的化验鉴定书,只能证明麻袋上的纤维与被告人衣服上的纤维同属黄麻纤维,并不能证明被告人衣服的黄麻纤维来源于该麻袋。麻袋上的破洞是用麻袋料补的,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妻宋小女所作的询问笔录显示,宋小女称其家里的麻袋破洞是其用布补的,没有用别的补。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与宋小女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2、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出血,缺乏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荣的手指甲中存有张玉环的血液、皮肉等生物样本。进贤县公安局所作人体损伤检验证明显示,张玉环手背伤痕手抓可形成,损伤时间约有3-4天。该检验证明不具有排他性。除张本人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张两手手背上的伤痕系张某荣手抓所致。3,对于勒张某荣所用的麻绳,被告人几次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是“到万事塘水边上捡了节尺多点的蛇皮袋作的绳子”,而第二次供述是“到我屋檐下拿了一根用封麻袋的绳子纺成大人指头粗的麻绳”。对于杀人具体情节,第一次供述是先用绳子勒,后捡棍子打,第二次供述是先打后勒。此外,两次有罪供述在藏尸地点、抛尸过程等方面亦存在矛盾。
应该承认,江西高院这一次改判的理由阐述部分是客观而缜密的,但问题是,这样的阐述原本就是刑诉法一直强调的证据审查基本规则,而在此前的多次审理中,为什么从中院到高院的那些法官们却一致“失察”到对刑诉法的证据规则无视了呢?!
有人抱怨这起错案主要是公安部门的刑讯逼供所致,包括张玉环本人出狱后也是说要追究刑讯逼供者的责任,这话没错,但我认为并未切中要害,因为,公安只是侦查机关而非最终裁判机关,其破案心切,非法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为了逼迫被告人自认有罪,但被告人有没有罪不是公安说了不算,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负有对证据的把关义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没有提出对证据的异议,加快了把张玉环推进深渊的节奏,但即便如此,后面还有法院把关,唯一可以最终定夺的审判机关,让众人困惑的问题就是,该案移送到法院,相信审判机关的法官对案卷中的这些疑点重重、矛盾明显的证据觉察到了端倪,应该知道指控杀人的证据实在是太弱,但依然义正词严地在判决中表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判决,或许出于命案本身的种种压力,但对被告人来说同样是“人命关天、自由无价”,如此无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却又打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幌子来枉法裁决,不仅仅损害的是张玉环一个人,也破坏了刑事裁判制度,这样的判决不能不说是莫大的悲哀。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官的失察错判责任反而更甚于公安部门的刑讯逼供。
如果原一二审法官严格地从刑事证据规则角度把关审案,我相信,张玉环不至于会被判处死缓。
我们不知道真凶究竟是谁,也许还有人仍在怀疑张玉环就是,但从本案的证据来说,疑罪从无才是最为公正的做法,毕竟我们一直在倡导并且践行法制社会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