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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实习律师不能出庭
发布时间:2020/3/16 浏览: 1727 次

昆明某法院最近一个关于实习律师不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庭审评议引起业内广泛争议和关注。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

在这个案件庭审中,办案法官认为实习律师因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依法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要求将实习律师予以撤换。分析该项评议所适用的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相关法条的理由阐述,我不得不说的确很难拿出更有力的法律(不含规章)依据来否定,因为在我国三大程序类的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范围中并没有实习律师列在其中,也没有说实习律师可以在执业律师带领下可以出庭,实习律师的出庭资格从程序法层面上失去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庭审中法官或对方律师一旦较起真来硬要提出撤换实习律师,很难想象处境尴尬的实习律师会咬牙坚持下去。从律师法角度来说,持有省级司法厅核发的执业资格证才是真正的执业律师,而“实习”律师仅持有市级律协核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确实算不上法律意义上的律师。

但这个没有法律问题的法庭评议却又让众多律所、律师以及实习律师们普遍感到困惑和难以接受,因为,一直以来,都是担任“师傅”的执业律师带着做“徒弟”的实习律师搭档出庭代理诉讼及参加辩护,主管部门司法部以及中华全国律协的规章规范中明确支持这种做法,各地法院检察院也一直认同“师徒档”的做法,只要实习律师不独自从事代理活动,都不会为难实习律师出庭。事实上,实习律师在庭前庭后协助执业律师完成了整理材料、递交证据、立案、缴退费等大量琐碎的辅助性工作,使得律师能够集中精力抓好案件规划及开庭等重点事务,极大地提高了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同时,实习律师也通过大量的庭审实战获得了经验,得到了成长。对实习律师而言,出庭是非常重要且必不可缺的!

并且,各地司法局律协在对实习律师的执业前考核中,往往要求实习律师完成并提供一定数量的载其名的法律文书,作为领取执业证的硬性考核规定。假如实习律师不能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无法获取记载其名的法律文书,则各地司法局对实习律师的考核机制势必要做极大的修改调整,这对整个律师行业而言,当然不是一件小事。

我执业以来先后带过几十个律师“徒弟”,深知培养律师的不易,每一个律师的成长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周期漫长,而前期一年多的实习历练往往对该律师的后期有着莫大影响。我一直认为,律师行业是“实践出真知”,法庭是律师最好的舞台,如不出庭,实习律师如何取得办案经验?又通过考核期而获得执业证?

法律人在职场上有很多相通相似之处,特别需要有“被尊重感”,实习律师作为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获准从事相关律师业务的“准律师”,应该有在执业律师在场下共同出庭的资格,这就如同法院的法官与法官助理一样,《法官法》要求案件承办者具有法官资格,而现实中法官受员额限制,允许法官配有法官助理协助其处理辅助性甚至某个重大事务,法官助理贯穿整个庭审活动,为法官节省了宝贵时间。同为法律人的实习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因此,昆明法院某一个禁止实习律师出庭的案例仅仅是一个不得人心的个案,不会产生广泛效应,而作为律师的最高主管部门司法部,是时候会商最高法最高检研究出台统一规范实习律师出庭资格问题的司法解释了。(作者/宋振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