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宋振江律师网!
TEL:0519-86801148 PN:13806116148
   法规检索
   联系我们
 全国咨询热线
 0519-86801148
 在线咨询时间
 9:00-18:00
 Email咨询
  songzhj@163.com
手机:13806116148
地址:常州市怀德中路申龙商务广场东座13-14层
于欢案改判:是舆论的胜利还是司法的妥协
发布时间:2017/6/28 浏览: 2728 次

一、背景:

 

2016年4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在其间,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2017年324日,《南方周末》发表一篇名为《刺死辱母者》的法治报道,向读者诉说一名被告人遭遇的不幸,控诉司法审判不公,犹如一篇讨“法”檄文,激起了广大读者的无比愤怒与震惊。

2017年5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6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界限:

 

正当防卫定义: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合法的自卫反击行为,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

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对本人或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非法侵害行为;3.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

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应该大体适应,不应该超过必要限度。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按防卫过当处理,要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定义: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防卫过当需要具备的条件:1.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2.对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3.本人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

区别: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区分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主要在于是否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在判断防卫人是否“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在依据法律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防卫人的实际处境。从案情的实际出发。

 

三、关于于欢案改判的“众说纷纭”:

 

1.舆论的胜利取代了法律的公正

作者菠菜在公众号中发文,认为:作为执法者和裁判者的法官,如果把自己的专业水准交给民意,把自己的经验判断交给媒体,把自己的法治理念交给道德,那穿上法袍,敲下法槌时,请问,内心不会感到不安吗?

再回到于欢案中,从一审被判无期到被新闻舆论介入后,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这前后刑期差距之大,让人匪夷所思。倒不是说不能改判,而是改判的理由,是否屈从了舆论的压力,讨好了民意还是确实精准适用了法律?

因此,在我们不少媒体为这个判决大唱赞歌时,其实更要警惕舆论挟带民意对法律进行绑架!

要知道,在传播学中,通过议程设置,新闻媒体既可以写出“刺死辱母者”,也能换个角度写下“讨债者杜某之死”,而我们法律的标尺和准绳,不应该被媒体的喜好来调戏。如果,法官审判的尺度被舆论和民意所挟持和左右,这只能说是法治的悲哀,既负法治又负卿!

2.舆论改变司法判决产生的土壤

律师戎静认为:于欢案一审后网络上的舆论风暴,最大的作用不是纠正判决,而是带来了司法机关和公众对正当防卫适用条件过严的重新审视,是改变了司法的背景,改变了判决产生的土壤,从而才能产生出二审防卫过当的判决,这才是舆论真正胜利的地方。

 

四、关于于欢案改判的几点看法:

 

1.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虑到本案之过当行为造成一死二重伤的严重后果,对于欢不宜免除刑罚处罚,而以减轻处罚为妥。综合被害方先行的不法侵害情节恶劣以及于欢具有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对于欢可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基础上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这是适当的,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司法公开的社会性

公开审判的行为,证明了司法妥善回应社会的关切,尊重民意。近年来,中国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创新为引领,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信息平台为载体,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取得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

沈德咏表示,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还面临着如何平衡好司法公开和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的统一性和规范化水平、如何让司法公开更好服务于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等问题,中国期待在这些问题上继续加强同与会各国同仁的探讨和交流,深化在司法公开领域的合作,共同促进司法事业的发展进步。

3.法理平衡的进步性

对于二审改判五年,而不是无罪。司法评判并没有因为舆论的巨大影响力而失去法律的理性。

对于欢处以刑罚引导了人们依法行使权利,维护了国法的尊严;对于欢大幅度减轻处罚,顺乎天理、合乎人情,则是法与情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