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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重水复到柳暗花明
发布时间:2006/12/27 浏览: 3803 次
                      宋振江的执行案件代理观
    诉讼难,执行更难,很多人对此都有同感,现实也的确如此。有的  案件历经千辛万苦获得胜诉,却在执行环节无法兑现,使得当事人怨声载道,有当事人将这等无法实现的判决文书戏称为“法律白条”。与当事人利益休戚相关的代理人因此也苦不堪言,有些律师因此不愿代理执行案件,唯恐担当执行不能的风险。对此,我却有与众不同的看法。
    纵观我所代理的执行案,几乎很少出现未能兑现的“法律白条”现象,绝大多数案件妥善执结,委托人满意度甚高。
虽然,当前的司法环境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我们不能因此牢骚太盛。客观而言,执行的成功与否并非只是法院执行局的事,代理律师在其中还是大有空间、大可作为的。
    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以及任何执行到位,其实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
    首先,诉前注重调查研究。
    有的案件可以胜诉,但未必真正实现诉请,胜诉和真正意义上的赢是两码事。律师在分析案件时,必须从务实角度出发,掌握对方当事人有无履行能力的一手资料。当事人往往会忽视此问题,而律师则必须超前地为委托人考虑此问题,并着手进行前期调查,及时将相关风险告知委托人,切勿回避执行风险,更不能为了代理费而刻意误导当事人。有执行风险的案件,律师应当慎重考虑,并向委托人晓明,提请委托人注意,此乃律师的职业道德。对委托人负责,不是挂在嘴上,而是从委托人向律师咨询时开始,在每个环节都能体现。提请委托人充分注意风险,可以避免案件执行一旦进入“死胡同”时委托人无端将怨气撒在代理人身上。
    其次,及时运用保全措施。
    诉请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在诉讼期间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而给案件审理和今后的执行带来难度的一项措施。适当运用诉讼保全措施,有时还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实践中,有些案件就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威慑力和压力,从而迫使对方当事人妥协,案件快速了结。律师巧施措施十分重要。
    再次,多方搜集财产线索。
    执行环节中,执行人员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状况,这一点其实难度很大。律师要拓展思路,多渠道地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债权情况,必要时申请执行人员调查取证。
    在我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公司早已停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胸有成竹地等待法院一纸终结裁定,执行陷入僵局。我在谈话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曾讲过公司增资情况,就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查出该公司确有过增资180万元的记录。该注册资本何去何从?我认为其中大有蹊跷,遂要求到银行调查资金去向,结果发现该资金在完成验资后第三天即划走。显然,被执行人股东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股东对此债务应依法承担责任。我即刻申请将该股东列为共同被执行人。最后,被执行人眼见大势已去,缴械投降,将执行款一应交付。
    最后,力促法院穷尽措施。
    法院的执行力度非常重要,有些难以执行的案件与其说被执行人不具偿还力,不如说法院某些承办人未能用心执行。某些承办人为了赶结案率,草草行事,走走程序,然后就以被执行人确无偿付能力而裁定终结执行。对此,律师应及时、主动和执行人员及相关领导沟通,力促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律师必须清楚,穷尽措施是法院执行人员的义务,而非恩赐。而有的被执行人其实就是在法院穷尽措施的情况下才感受到法律的强制力、威慑力,开始履行法律义务的。
    把握执行中的一些规律,你才会帮助委托人从山重水复的执行困境,走向柳暗花明又一村,真正赢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