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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于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四类服刑罪犯
发布时间:2015/8/25 浏览: 1099 次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拟予特赦的四类罪犯分别是:
——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抗战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据介绍,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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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先后7次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实施了7次特赦,分别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七次特赦中,被放出的大多为战犯,其中不乏有曾在抗战中立功的名将,如杜聿明、王耀武等。
被特赦后,他们大多进入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进行历史研究和史料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