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4/22 浏览: 938 次
2018年3月,振和所成功代理了一起改制企业状告市国土局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为两个改制企业之间的房产权属争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国有常州某集团公司早在1998年经改制后分立成A公司及B食品公司两家公司,原有厂房、土地等相关资产也分别划归该两家企业所有,两公司毗邻经营,多年相安无事。2017年两家公司所在地块被市政府征收,在政府征收部门办理手续时,A公司发现自己使用了近二十年的厂房和土地中有一幢厂房土地却早在2002年被登记在B食品公司名下,B公司认为该幢厂房土地在改制当年就已转让给自己,已依据改制文件和协议合法完成不动产登记。A公司认为该幢厂房土地一直坐落在本公司院内,由其使用多年至今,且期间A公司对此投入大量自己进行改扩建,该幢厂房土地与B公司无关。因征收拆迁财产涉及巨大经济利益,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A公司遂聘请振和律所宋振江、李紫央律师代理此案。
宋振江、李紫央律师经分析案情及现有证据,认为本案从行政诉讼角度着手比民事诉讼着手更为有利解决问题,遂将常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被告提起房产登记行政诉讼,并将B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请要求撤销争议房产的登记行为。诉讼期间,振和律师先后向国土局、国资局、商务局、市档案馆等多家机构调取了大量改制资料,发现涉案房产期间在改制完成后先后几次做过变更登记。本案焦点问题是该两次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合法,国土局做出的行政登记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由于该案涉及财产资料年代久远,振和律师制定了周详的代理方案,从涉案房产的由来、现状及登记情况逐一分析,到现场重新丈量、勘察,形成了系统的办案思路。对两家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改制文件资产的界定范围分别展开核对。本案的基本面是,A公司于1998年根据国家政策参与企业改制,资产的划转范围为改制前的企业整体资产,原告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对原告企业资产有相关记载。改制资产包含有证房产及无证房产及其资产明细。同时振和律师还认为评估报告中存在错误。
在庭审中,宋振江、李紫央律师娴熟地运用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及技巧,促使被告拿出全部的登记资料原件,律师通过对原件资料的一一核对,终于发现了足以认定被告错误登记的关键证据。在大量的事实和法律面前,被告和B公司意识到登记行为确有不当,经三方自愿协商,终于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A公司也如愿实现了自己的诉请。
委托人A公司董事长事后对振和宋振江主任和李紫央律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解决法律问题必须找到专业律师,才是确保案件胜诉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