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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辞怎补偿,艰难维权显振风
发布时间:2017/5/22 浏览: 1182 次

背景:继常州百盛退出常州市场之后,20151231日,武进XX商场也开始撤场。原进驻营业的某珠宝公司借此趁机撤柜,单方面与数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事件:张女士于20021223日开始在珠宝公司工作,2004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15年珠宝公司以武进商场停业撤场为由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银行支付了一定的补偿金。

 

维权:张女士百感交集,求告无门,无奈之下前往振和律师事务所求助朱律师。朱律师随即以珠宝公司单方解除与张女士之间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遗憾的是,仲裁委认为张女士有责任提供证据而举证不足,认为珠宝公司在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前告知了原因和理由,程序合法,驳回张女士的请求。

败兴而归并不能减弱振和律师为当事人维权的信念,于是朱律师与夏律师面面俱到地分析案情,孜孜不辍寻求突破。功不枉使,地不亏人。珠宝公司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规定,因《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认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达成协议的。振和律师反复推敲,敏锐发现其中关键词的不准确性。

振和律师提起一审诉讼,就“客观情况”提出异议:一是振和律师认为珠宝公司单方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珠宝公司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非客观)却不顾劳动者权益,妄想一手遮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珠宝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程序违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9条规定总结:即使用人单位碰到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先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同意与否,用人单位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想劳动者送达变更合同,只有在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而不是直接宣布解除通知。振和律师文韬武略,陈述举重若轻,运用卓尔不群的专业素养为张女士成功争取其应得权益。

鸡鸣收兵,卷土重来。珠宝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不公,申请二审。不过也只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最终,法院依旧维持原判。振和律师不畏强权,运用其专业、谨慎、诚信、厚道的职业精神,为张女士成功争取其应有的利益。

振和所也在此提醒各位在工作岗位努力的员工们,如遇企业无故辞退员工的状况,要积极维权。维权的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监察举报投诉以及信访。如果你也陷入劳动合同纠纷的烦恼中无法自处,欢迎前往振和所咨询,振和所将虔诚为您服务。


振和律所行政: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