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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人预订新车交接前遭第三方损坏主张退车赔款,宋振江成功代理汽车销售商二审改判驳回买受人所有诉请
发布时间:2016/8/10 浏览: 1537 次

买受人从汽车4S店付清全款预订新车,4S店办妥上牌保险等手续后通知买受人提车,不料新车意外被第三方碰撞致车多处受损,买受人要求4S店更换新车未果,买受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汽车买卖合同及退款并赔偿损失。买车人理直气壮坚持退车不松口,4S店只愿少许赔偿无意退车事难平,法院会怎么判?2016年6月,常州市两级法院对发生在常州的一起买车人状告汽车销售商解除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一审判决支持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请求,判令4S店退车退款,而二审常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改判驳回买受人全部诉请,4S店大获全胜,这一起备受汽车4S店业界广为关注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担纲一二审汽车4S店的代理律师,就是江苏振和律所主任宋振江律师,在本次诉讼中,宋振江主任以丰富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娴熟的诉讼技能,又一次为客户赢得了胜诉,也为汽车销售行业创造了一个具有现实标杆意义的经典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闵小姐于2015年8月与常州欧派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闵小姐从欧派罗公司购买福特福瑞斯汽车一辆,欧派罗公司代办上牌、车辆保险等所有手续后交付车辆。闵小姐全款付清了购车款,4S店随开始办理汽车上牌、保险等,办理全部手续后工作人员将车停在4S店门口准备通知闵小姐前来提车,不料新车被第三方驾驶的车辆碰撞,致新车车身多处受损。闵小姐要求4S重新更换全新车辆,欧派罗公司不同意换车或退车,要求闵小姐向第三方索赔,买卖双方发生激烈争议,闵小姐即将欧派罗公司诉诸常州市金坛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及退车退款并赔偿买受人利息损失。

欧派罗公司高层非常重视本案,董事长罗先生是个从事汽车销售多年的资深人士,在向多方求证获知本案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后,他慕名来到振和律所,要求聘请宋振江律师担任此案的诉讼代理人,罗总坦言公司不愿接受买车人要求的苦衷,因为换车意味着被更换的车辆只能当作二手车处理,对4S店是一笔不小的损失,而本案中新车受损确是事实,销售商愿意适当赔偿客户损失,但不愿退车,4S店此前遭遇类似情况,通常都是息事宁人而一味满足客户要求,使公司每年为此承担较大损失,他表示公司股东会和管理层非常希望通过此案例在法律上有个明确的说法,宋振江客观分析了本案存在的法律风险后,接受了欧派罗公司委托,携助手毛磊律师着手深入研究本案,展开了精致细腻的调查、取证及论证等一系列应诉工作。

原告闵小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汽车尚未交付即发生碰撞,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汽车作为动产,交付前所有权的转移和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归于卖方,自交付后归于买方,涉讼汽车是在交付给客户前发生了碰撞毁损,风险责任理所当然应由卖方承担。闵小姐还强调,她购买该车本来作为新婚彩礼,涉诉新车经修理后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新车”,而是一辆经过修理的“旧车”,原告及其家人都无法接受一辆经过修理的“旧车”作为结婚彩礼,该车辆已经不具有结婚仪式上的特殊信物意义,不能再用作结婚。闵小姐代理律师引用买车合同为据,主张合同约定其购买的标的物是全新未有任何毁损的新车,卖方现在要交付的是毁损待修的汽车,不是原先的标的物,在汽车销售商拒绝更换情况下其原来的购买未经修理的新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闵小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主张退车要求合情合理合法,且有合同依据也有法律依据。原告为此还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解除买卖合同的案例。

接受汽车销售商的委托应诉后,宋振江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做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在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提出了与原告完全不同的观点和理由,主张原告诉请依法应予驳回。宋振江将双方签章的只有一页纸的买卖合同逐条分析,认为,虽然合同条款十分简单,但其中却交织着几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化地只从买卖合同的字面上理解成只存在单纯的一种买卖关系,还应该从合同条款中看到其中除了存在买卖关系以外,还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不能简单地将“车辆的交付”理解成“车辆的实际交接”,本案对“交付”的准确理解不应该忽略物权法中关于交付及风险转移的条款规定中的“但书”部分的规定。在金坛法院几次激烈的庭审中,宋振江从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法律上对物的交付的理解、种类物与特定物的法律后果等多个角度详尽地阐述了4S店不需退车、原告闵小姐主张的解除买卖合同依法不能成立的观点和理由。在多次调解未果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闵小姐请求,认为该车在未交付情况下受损,根据合同法“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认定闵小姐有合同解除权,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判令欧派罗公司全部退还车款及承担利息损失。

宋振江律师认为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判决不当,继续代理欧派罗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闵小姐诉请。二审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于2016年7月做出终审判决,采信了宋振江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欧派罗的上诉请求,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改判驳回原告闵小姐的所有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实不当,并认定本案中买卖双方除了存在汽车买卖关系以外,还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委托人承担,

令宋振江特别欣慰的是,宋振江在律师代理词中的关于本案同时存在买卖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物的交付、种类物转换为特定物等方面的关键观点,均被二审法官在二审文书中全部引用。

这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现实意义还在于,在逐渐步入汽车消费大国的中国,众多的汽车销售商面对愈来愈多的广大消费者,除了销售商应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外,双方还应该如何正确维权。

                                                   

                                                                                                                                撰稿:辰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