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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首次就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出司法解释,明确虚假宣传内涵
发布时间:2007/1/20 浏览: 1803 次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法院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这一司法解释。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该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效地保护了知名商品、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等知识产权,规范了市场秩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对外关系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共19条,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和相关诉讼程序问题。

   司法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统一司法尺度,依法保护有关知识产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该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的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来源新华网记者魏武、邹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