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大细节问题
发布时间:2007/1/3 浏览: 163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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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收回之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高级法院行使。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授权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由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以及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而为一,造成死刑案件把关不严,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少数冤错案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全面落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也就提上了日程。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简史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1958年到1966年死刑案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文革”期间人民法院受到冲击,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
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1996年到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的刑法都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但由于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并没有马上进行。
2005年10月26日最高法制定并组织实施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准备
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这项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厉兵秣马着手筹备明年1月1日开始的死刑复核案件。
思想:去年以来,最高法院召开了几次刑事审判方面的专题会议,有力地统一了全国法院的思想认识,促进了刑事司法观念转变,推进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和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审开庭:去年12月7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后,各高级法院积极创造条件,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制度建设准备和物质保障方面的工作。目前,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已经完全铺开,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
法律:今年9月,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今年10 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授权条款,为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统一行使提供了立法支持。据了解,有关死刑核准程序的司法解释即将发布施行。
人力:最高法院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一名副部级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精心选调了三批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一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大学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一批高素质的审判员。另外,最高法院还从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后备法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赴任。
编者按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也就是说,从明年开始,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历经了26年的沧桑,承受了多年的质疑,被称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勇敢的一步”终于要迈出了。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是书面审还是开庭审?复核死刑有没有期限?辩护律师能否介入复核程序?等等,一些事关重大的“细节”问题依然悬在人们心头。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下称发言人),首次就这些疑问作出了清晰的解答。
疑问:审判庭如何设置?人员从何而来?
回答:刑庭由3个增到5个,人员有“内援”有“外援”
“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来两个刑庭的基础上新增加了3个刑庭,又从原有的两个刑庭抽调了部分工作人员。”发言人说。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选调了3批优秀的刑事审判干部,又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目前,这些新增加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已陆续到位。
另外,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的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死刑核准后备法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赴任。
“选任数量足素质高的刑事法官队伍,是确保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的组织保证。”发言人告诉记者,新增加的3个刑庭在组建过程中,对人员的选拔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的原则,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良好的个人品性、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保证选调上来的干部都能胜任死刑复核工作的要求。
发言人向记者透露了目前5个刑庭的具体分工:刑二庭负责经济犯罪等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刑一三四五庭分地区负责其他犯罪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此外,各刑庭还负责相关的刑事审判业务指导工作和调研工作。
疑问:谁来收案?立案庭还是刑庭?
回答: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只进行形式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还是放在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以规范和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统一管理和掌握。”针对死刑复核案件由各刑事审判庭按辖区分别收案还是由立案庭统一收案的问题,这位发言人这样解释。
他进一步透露,考虑到立案庭目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状况以及收回死刑核准权后面临的任务,决定在立案庭增设一个合议庭,专门负责死刑复核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收案登记和案件分配工作。
立案庭对收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复核案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收案。对于案件材料齐全,形式上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应予收案,并按照分工,分送有关刑事审判庭承办;对于案件材料不全,或形式上不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要求高级法院及时补齐材料或说明情况后予以退回。
疑问:开庭审还是书面审?审查哪些范围?是否提讯被告人?
回答: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与讯问被告人结合
复核死刑案件,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到底要审查哪些范围,法官是否应当提讯被告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争议。
“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与对一、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发言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
他解释道,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宗,对一、二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的有关情节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对于核准死刑,原则上应该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发言人说。
疑问:检察机关和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回答:法律无规定但检察机关和律师意见会被充分重视
据了解,我国对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针对于死刑所设置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检察机关和律师参与复核程序的规定。
“但是,检察机关和律师的意见还是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发言人指出,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他特别强调,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发言人补充说。
疑问:复核案件会不会被改判?
回答:只作出“核准”和“不核准”两种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复核案件只作出核准死刑和不核准死刑两种处理结果。”
发言人分析道,从法律程序角度来考虑,死刑复核不是诉讼程序,只是法院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特别审核程序。这一特性决定,只能采用核准或不核准的处理方式。如果在复核时予以改判,那复核程序就变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程序”,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
“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角度考虑,对部分死刑复核案件作出不核准的裁定,发回重新审理,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发言人说,今后凡类似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将有被发回重新审理的风险,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将更加谨慎,这对于贯彻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大有益处。
疑问:复核有没有期限?死刑复核程序属于什么性质?
回答:不能无限期拖延;属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
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一直是学界久争不下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审限,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为死刑案件核准规定了审理时间的限制?
“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无限期的拖延。”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按照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
针对专家们争论的“死刑复核到底属于什么程序”,这位发言人指出,死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不开庭审理,而是主要根据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完整的、诉讼化意义上的诉讼程序。
问:如何确保死刑复核质量,杜绝冤案发生?
回答: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规范审判流程
“死刑复核工作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发言人说,确保案件质量不出现任何差错,是摆在最高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紧迫而又重大的课题。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强化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办案质量。
合议庭首先要把好基础关。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阅卷。承办法官完成审查报告后,应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审判长阅卷审查。审判长认为案件审查报告清楚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审查。审判长承办的案件,也应当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审查。合议庭其他成员审阅卷宗和审查报告后,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罪量刑等问题写出书面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此外,审判长、副庭长、庭长要把好审批关;主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要把好最后一道关。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下发《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关于死刑复核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的办理工作。
疑问:如何保证死刑适用标准统一?
回答:出台指导意见提高各地法院死刑案件质量
“由于以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法律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标准又比较原则,法定刑幅度较大,因此,各地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尺度掌握不一,死刑的适用标准并不完全统一,这种情况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这位发言人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实现法制的统一。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导。
另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织起草《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将以“两高两部”的名义联合颁布,对指导下级法院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提高一审、二审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疑问:死刑核准权收归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困难?
回答:工作量大、人员不适应、传统观念的束缚
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发言人预见到:“随着原来授权各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的工作量较以前有很大的增加,死刑核准任务更重了。”
他说,从全国各地法院和法律院校、律师界选调的大量刑事审判干部,由于是刚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在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都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尤其是在工作方式、工作节奏等方面,需要经历一个磨合期才能完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核准工作的要求。
同时,死刑案件核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也需要做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工作得跟得上。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
但是,发言人坦言,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他说,坚持“少杀、慎杀”,就是要严格掌握和控制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疑问:如何确保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的刑事法官司法廉洁?
回答:建立惩治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一旦违法立即清除
“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官队伍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刑事法官廉洁司法的能力,切实有效地防止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现象。”发言人指出。
他向记者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进一步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同时,制定并完善适应死刑复核工作特点的内外监督制约工作程序和机制,严格审判制度,严密案件管理,强化廉政责任,严肃审判纪律,加强对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继续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旦发现,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言人特别强调。(记者 王斗斗)
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高级法院行使。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授权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由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以及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而为一,造成死刑案件把关不严,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少数冤错案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全面落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也就提上了日程。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简史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1958年到1966年死刑案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文革”期间人民法院受到冲击,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
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1996年到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的刑法都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但由于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并没有马上进行。
2005年10月26日最高法制定并组织实施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准备
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这项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厉兵秣马着手筹备明年1月1日开始的死刑复核案件。
思想:去年以来,最高法院召开了几次刑事审判方面的专题会议,有力地统一了全国法院的思想认识,促进了刑事司法观念转变,推进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和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审开庭:去年12月7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后,各高级法院积极创造条件,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制度建设准备和物质保障方面的工作。目前,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已经完全铺开,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
法律:今年9月,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今年10 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授权条款,为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统一行使提供了立法支持。据了解,有关死刑核准程序的司法解释即将发布施行。
人力:最高法院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一名副部级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精心选调了三批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一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大学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一批高素质的审判员。另外,最高法院还从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后备法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赴任。
编者按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也就是说,从明年开始,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历经了26年的沧桑,承受了多年的质疑,被称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勇敢的一步”终于要迈出了。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是书面审还是开庭审?复核死刑有没有期限?辩护律师能否介入复核程序?等等,一些事关重大的“细节”问题依然悬在人们心头。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下称发言人),首次就这些疑问作出了清晰的解答。
疑问:审判庭如何设置?人员从何而来?
回答:刑庭由3个增到5个,人员有“内援”有“外援”
“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来两个刑庭的基础上新增加了3个刑庭,又从原有的两个刑庭抽调了部分工作人员。”发言人说。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选调了3批优秀的刑事审判干部,又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目前,这些新增加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已陆续到位。
另外,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的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死刑核准后备法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赴任。
“选任数量足素质高的刑事法官队伍,是确保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的组织保证。”发言人告诉记者,新增加的3个刑庭在组建过程中,对人员的选拔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的原则,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良好的个人品性、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保证选调上来的干部都能胜任死刑复核工作的要求。
发言人向记者透露了目前5个刑庭的具体分工:刑二庭负责经济犯罪等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刑一三四五庭分地区负责其他犯罪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此外,各刑庭还负责相关的刑事审判业务指导工作和调研工作。
疑问:谁来收案?立案庭还是刑庭?
回答: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只进行形式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还是放在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以规范和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统一管理和掌握。”针对死刑复核案件由各刑事审判庭按辖区分别收案还是由立案庭统一收案的问题,这位发言人这样解释。
他进一步透露,考虑到立案庭目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状况以及收回死刑核准权后面临的任务,决定在立案庭增设一个合议庭,专门负责死刑复核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收案登记和案件分配工作。
立案庭对收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复核案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收案。对于案件材料齐全,形式上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应予收案,并按照分工,分送有关刑事审判庭承办;对于案件材料不全,或形式上不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要求高级法院及时补齐材料或说明情况后予以退回。
疑问:开庭审还是书面审?审查哪些范围?是否提讯被告人?
回答: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与讯问被告人结合
复核死刑案件,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到底要审查哪些范围,法官是否应当提讯被告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争议。
“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与对一、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发言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
他解释道,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宗,对一、二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的有关情节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对于核准死刑,原则上应该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发言人说。
疑问:检察机关和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回答:法律无规定但检察机关和律师意见会被充分重视
据了解,我国对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针对于死刑所设置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检察机关和律师参与复核程序的规定。
“但是,检察机关和律师的意见还是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发言人指出,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他特别强调,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发言人补充说。
疑问:复核案件会不会被改判?
回答:只作出“核准”和“不核准”两种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复核案件只作出核准死刑和不核准死刑两种处理结果。”
发言人分析道,从法律程序角度来考虑,死刑复核不是诉讼程序,只是法院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特别审核程序。这一特性决定,只能采用核准或不核准的处理方式。如果在复核时予以改判,那复核程序就变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程序”,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
“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角度考虑,对部分死刑复核案件作出不核准的裁定,发回重新审理,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发言人说,今后凡类似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将有被发回重新审理的风险,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将更加谨慎,这对于贯彻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大有益处。
疑问:复核有没有期限?死刑复核程序属于什么性质?
回答:不能无限期拖延;属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
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一直是学界久争不下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审限,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为死刑案件核准规定了审理时间的限制?
“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无限期的拖延。”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按照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
针对专家们争论的“死刑复核到底属于什么程序”,这位发言人指出,死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不开庭审理,而是主要根据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完整的、诉讼化意义上的诉讼程序。
问:如何确保死刑复核质量,杜绝冤案发生?
回答: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规范审判流程
“死刑复核工作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发言人说,确保案件质量不出现任何差错,是摆在最高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紧迫而又重大的课题。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强化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办案质量。
合议庭首先要把好基础关。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阅卷。承办法官完成审查报告后,应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审判长阅卷审查。审判长认为案件审查报告清楚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审查。审判长承办的案件,也应当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审查。合议庭其他成员审阅卷宗和审查报告后,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罪量刑等问题写出书面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此外,审判长、副庭长、庭长要把好审批关;主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要把好最后一道关。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下发《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关于死刑复核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的办理工作。
疑问:如何保证死刑适用标准统一?
回答:出台指导意见提高各地法院死刑案件质量
“由于以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法律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标准又比较原则,法定刑幅度较大,因此,各地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尺度掌握不一,死刑的适用标准并不完全统一,这种情况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这位发言人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实现法制的统一。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导。
另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织起草《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将以“两高两部”的名义联合颁布,对指导下级法院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提高一审、二审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疑问:死刑核准权收归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困难?
回答:工作量大、人员不适应、传统观念的束缚
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发言人预见到:“随着原来授权各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的工作量较以前有很大的增加,死刑核准任务更重了。”
他说,从全国各地法院和法律院校、律师界选调的大量刑事审判干部,由于是刚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在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都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尤其是在工作方式、工作节奏等方面,需要经历一个磨合期才能完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核准工作的要求。
同时,死刑案件核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也需要做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工作得跟得上。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
但是,发言人坦言,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他说,坚持“少杀、慎杀”,就是要严格掌握和控制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疑问:如何确保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的刑事法官司法廉洁?
回答:建立惩治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一旦违法立即清除
“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官队伍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刑事法官廉洁司法的能力,切实有效地防止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现象。”发言人指出。
他向记者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进一步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同时,制定并完善适应死刑复核工作特点的内外监督制约工作程序和机制,严格审判制度,严密案件管理,强化廉政责任,严肃审判纪律,加强对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继续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旦发现,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言人特别强调。(记者 王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