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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06/6/11 浏览: 1533 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监察部、中央政法委、中宣部联合召开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问:《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它的背景是什么?
    答: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缓解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对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律师收费管理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1991年、1997年和200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对律师收费做出规定,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来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律师收费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收费不透明,收费行为不规范。二是律师收费管理滞后,一些新的律师收费没有纳入政府监管范围。三是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收费发生争议时无章可循。四是一些地方对律师收费缺乏监督检查,律师服务乱收费、多收费现象比较严重。为此,2005年3月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中央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司法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问:《办法》对律师收费制度做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答:《办法》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律师服务的特点,对原有律师收费制度做了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求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这些规定,对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服务为民,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都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第二,调整政府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律师业发展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同时,《办法》还适当扩大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第三,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一是规范引导风险代理收费。严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二是规范收费行为和收费程序。《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费、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办法》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等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如何贯彻落实《办法》?
    答:《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法律服务领域和律师行业的一件大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认真组织广大律师学习好、贯彻好《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好《办法》,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各地要充分认识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精神,使广大律师熟知并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纳入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是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原来已经制定的要根据《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要注重规范收费行为,建立管理机制,严禁借修订办法和收费标准之机提高收费标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过高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
    三是开展律师服务收费大检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适当时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对全国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要抓住重点环节,对违法违规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要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收费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在规范收费中的基础作用。要完善律师收费争议查处工作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信息公开机制,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律师收费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
    四是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把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摆到价格工作重要位置上来。要切实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进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