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避风塘图案文字商标引诉讼
发布时间:2005/12/8 浏览: 1574 次
发布时间:2005/12/8 浏览: 1574 次
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诉上海多来咪茶楼(以下简称“多来咪”)商标侵权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部分诉请获支持。
避风塘诉称,原告1998年6月开设了第一家“避风塘茶楼”, 2001年7月和9月经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获得避风塘图形商标和避风塘文字商标专用权。被告多来咪擅自使用原告专用的“避风塘”图形及文字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多来咪辩称其使用的服务商标与原告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不属于同一种服务项目。原告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并非第42类茶楼等服务项目。第42类核准注册的范围是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与第35类服务项目不相近似,因此不构成侵权。两被告使用的服务标识,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不相同,也不近似。故原告索赔缺乏依据。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的图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原告注册的避风塘文字商标,其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中的“饭店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与被告经营的项目“茶楼”在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原告诉两被告侵犯其避风塘文字注册商标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市二中院判决被告两个连锁店合计赔偿原告16万元。
避风塘诉称,原告1998年6月开设了第一家“避风塘茶楼”, 2001年7月和9月经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获得避风塘图形商标和避风塘文字商标专用权。被告多来咪擅自使用原告专用的“避风塘”图形及文字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多来咪辩称其使用的服务商标与原告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不属于同一种服务项目。原告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并非第42类茶楼等服务项目。第42类核准注册的范围是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与第35类服务项目不相近似,因此不构成侵权。两被告使用的服务标识,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不相同,也不近似。故原告索赔缺乏依据。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的图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原告注册的避风塘文字商标,其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中的“饭店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与被告经营的项目“茶楼”在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原告诉两被告侵犯其避风塘文字注册商标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市二中院判决被告两个连锁店合计赔偿原告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