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是个两难选题
发布时间:2005/7/16 浏览: 14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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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是个两难选题
许嘉璐副委员长说,物权法草案第169条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是个两难选题:怎样才能保护农民的利益。当初制定宅基地农民无偿使用,不得转让,一是为使农民“居者有其屋”,二是为保证农民不要成为流入城市的无业游民,加快两极分化。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是要有序地转移农村劳动力,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二是农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行农业现代化,农民需要资金发展生产,惟一可以取得融资的,只有房屋和宅基地。但是,也正是因为农民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房屋和宅基地,抵押转让后,一旦生活、生产发生巨变,就将无依无靠,沦为无居无业。当前失地农民往往是村、镇、县领导让农民成片“出让”土地使用权,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会不会出现一户一户地失去生活的最后保障?希望再深入调查研究,既征求农民和涉农人士的意见,同时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走势进行权衡。
胡康生委员说,我谈谈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流转的问题。在起草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宅基地是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身份来享有的使用权,并且是一家一份,不能多分,是无偿取得的。但这几年有些农民到城里去打工了,也不一定回农村了,那么他们的房子怎么处理,地怎么处理?有的同志认为房子是农民的,农民可以处理自己的房子。但是土地如何处理?有的认为农民要进行小额贷款,但是贷款都需要有担保,他们又没有其他的财产可以做担保,这就需要拿房子做担保,那么就涉及到土地的问题。所以一种意见是允许拿房子抵押,地随着房子走。另一种意见是在集体内部进行消化,但这也有问题,既然规定了一家一份宅基地,如果在集体内部消化,那么就会出现一家有两份宅基地,但是如果把这块地转到集体外部的话,就更容易出现问题,还会影响到农村的村发展规划。感到宅基地能否流转这个问题重大,请大家特别是地方的同志多提供实际情况和研究意见,以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
傅志寰委员说,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前一段时间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我们财经委做了金融支农问题调研。农民贷款难,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抵押物。没有贷款农业就发展不起来,农民特别是一些养殖大户靠什么贷款,靠什么抵押?农民没有抵押,宅基地不是他的,那怎么办?要解决农民的问题,解决农民的致富问题,解决农民的扩大生产问题,就必须先解决抵押问题。不能因为有争议将这个问题搁置了,在这个问题上要有所突破,要扶持农民。“三农”工作是我们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有的问题,比如说私有财产的问题,我认为是做到位了,但是对农民的问题还是研究得不够。
周正庆委员说,建议在物权法草案中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再进行探讨,想办法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有所突破。
信春鹰委员说,我谈几点意见:关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物权法草案中专门有一章规定,但是局限很大,农民的宅基地既不能抵押也不能转让,那这个权利是什么权利呢?宅基地在物权法上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相比之下国有土地,包括城市个人所有的房屋都是可以抵押的,也可以出售。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的修改实际上提高了农民财产保护的地位,用财产权取代了所有权,财产权的范围广,使用权也属于财产权。但物权法草案对农民权利的保护仍有局限,使农民的权益受到很大的限制。
杨兴富委员说,在城市中对房屋进行出租、转让、抵押都可以,为什么在农村就不行呢?这是二元结构遗留问题的表现,我认为这部物权法草案应该明确这个问题,农村的住房、宅基地应该与城市一样。
李春亭委员说,关于宅基地问题,农民应该和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待遇,宅基地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转让,这样宅基地和建筑物一起都可以走向市场。这样就解决了典权、担保物权和质押权等相关规定适用于农民的问题,否则这部法律的作用将是有限的。
朱晓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关于农民宅基地的问题,非常赞成农民拥有他应有的权利,但同时要考虑一个周全的法律制度。
许嘉璐副委员长说,物权法草案第169条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是个两难选题:怎样才能保护农民的利益。当初制定宅基地农民无偿使用,不得转让,一是为使农民“居者有其屋”,二是为保证农民不要成为流入城市的无业游民,加快两极分化。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是要有序地转移农村劳动力,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二是农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行农业现代化,农民需要资金发展生产,惟一可以取得融资的,只有房屋和宅基地。但是,也正是因为农民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房屋和宅基地,抵押转让后,一旦生活、生产发生巨变,就将无依无靠,沦为无居无业。当前失地农民往往是村、镇、县领导让农民成片“出让”土地使用权,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会不会出现一户一户地失去生活的最后保障?希望再深入调查研究,既征求农民和涉农人士的意见,同时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走势进行权衡。
胡康生委员说,我谈谈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流转的问题。在起草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宅基地是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身份来享有的使用权,并且是一家一份,不能多分,是无偿取得的。但这几年有些农民到城里去打工了,也不一定回农村了,那么他们的房子怎么处理,地怎么处理?有的同志认为房子是农民的,农民可以处理自己的房子。但是土地如何处理?有的认为农民要进行小额贷款,但是贷款都需要有担保,他们又没有其他的财产可以做担保,这就需要拿房子做担保,那么就涉及到土地的问题。所以一种意见是允许拿房子抵押,地随着房子走。另一种意见是在集体内部进行消化,但这也有问题,既然规定了一家一份宅基地,如果在集体内部消化,那么就会出现一家有两份宅基地,但是如果把这块地转到集体外部的话,就更容易出现问题,还会影响到农村的村发展规划。感到宅基地能否流转这个问题重大,请大家特别是地方的同志多提供实际情况和研究意见,以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
傅志寰委员说,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前一段时间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我们财经委做了金融支农问题调研。农民贷款难,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抵押物。没有贷款农业就发展不起来,农民特别是一些养殖大户靠什么贷款,靠什么抵押?农民没有抵押,宅基地不是他的,那怎么办?要解决农民的问题,解决农民的致富问题,解决农民的扩大生产问题,就必须先解决抵押问题。不能因为有争议将这个问题搁置了,在这个问题上要有所突破,要扶持农民。“三农”工作是我们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有的问题,比如说私有财产的问题,我认为是做到位了,但是对农民的问题还是研究得不够。
周正庆委员说,建议在物权法草案中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再进行探讨,想办法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有所突破。
信春鹰委员说,我谈几点意见:关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物权法草案中专门有一章规定,但是局限很大,农民的宅基地既不能抵押也不能转让,那这个权利是什么权利呢?宅基地在物权法上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相比之下国有土地,包括城市个人所有的房屋都是可以抵押的,也可以出售。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的修改实际上提高了农民财产保护的地位,用财产权取代了所有权,财产权的范围广,使用权也属于财产权。但物权法草案对农民权利的保护仍有局限,使农民的权益受到很大的限制。
杨兴富委员说,在城市中对房屋进行出租、转让、抵押都可以,为什么在农村就不行呢?这是二元结构遗留问题的表现,我认为这部物权法草案应该明确这个问题,农村的住房、宅基地应该与城市一样。
李春亭委员说,关于宅基地问题,农民应该和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待遇,宅基地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转让,这样宅基地和建筑物一起都可以走向市场。这样就解决了典权、担保物权和质押权等相关规定适用于农民的问题,否则这部法律的作用将是有限的。
朱晓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关于农民宅基地的问题,非常赞成农民拥有他应有的权利,但同时要考虑一个周全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