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今日再审
发布时间:2005/4/13 浏览: 158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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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今日再审 "杀妻者"被当庭宣判无罪
4月13日上午,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于2005年3月28日回到家中的张在玉确属其本人,原审判决认定的佘祥林杀妻事实失实,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和(2005)荆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接着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了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DNA鉴定,证实其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
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还告知佘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他在判决书生效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4月13日上午,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于2005年3月28日回到家中的张在玉确属其本人,原审判决认定的佘祥林杀妻事实失实,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和(2005)荆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接着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了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DNA鉴定,证实其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
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还告知佘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他在判决书生效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