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几易其主,先约为凭擅改无效
发布时间:2011/2/25 18:16:32 浏览: 32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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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宋振江律师代理的一起原告贾林、盛良诉某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原有五位股东的股权转让侵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判令六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案中,原告二人于2004年12月24日与某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贾、盛二人受让某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有五股东250万元股权,约定以承担该公司旅游车拖欠银行车贷的方式支付股份转让金。嗣后履行合同不久,因该旅游运输服务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周某毁约,并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收回公司印章、账本等,不履行协议,不配合贾林、盛良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公司无法运行。期间,周某等部分原股东又先后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该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先后出现几份内容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审理中,一审法院追加另外四个同意协助变更的原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诉讼中,被告以与贾、盛签订的转让协议因贾、盛并未实际支付对价、未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原有公司虚假出资等为由主张转让无效,且股权此后已转让给他人。
宋振江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先,与他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在后,后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违约行为,不能对抗在先协议的效力。未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原股东虚假出资与否不影响新股东受让股权。原告作为受让人实际已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并依法应责令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原告与原股东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完全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采信了宋律师的代理观点,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的胜诉表明,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权纠纷的处理将日趋完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终将自食其果 。
(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