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不因公证而合法,数年纷争但凭律师定春秋
发布时间:2011/2/25 18:18:38 浏览: 39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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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宋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延续多年、涉及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属纠纷纠纷案,维护了作为被告的常州武进茧丝绸公司和华旺服饰厂的合法权益。 早在数年前,茧丝绸公司与供销社一直为部分资产的权属纷争不止。1999年,武进茧丝绸公司与武进奔牛供销社签署协议书,约定双方因历史原因及现状,原属茧丝绸公司(全民国有企业)的部分房屋及天井使用权归供销社使用。事实上,签订此协议的前后该房地产也一直归供销社使用。2003年,供销社在改制时,以上述协议书为依据,又与其债权人陆某签订合同,约定将部分房产及天井使用权作价折抵欠陆某的450000元货款,该合同经常州市武进公证处予以公证。 陆某诉诸武进法院,诉称茧丝绸公司不同意供销社转让房地产且又将该争议的房地产转让给华旺服饰厂租赁使用,陆某要求法院确认经公证的以供销社房地产使用权抵债合同合法有效,要求服饰厂搬出,并要求茧丝绸公司退还已收租金。 这是一起十分复杂的案件,由于多年未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加上数家经手企业大部分已改制,有着交错的法律关系,同时一案中存在使用权属纠纷和租赁纠纷之争。处理得当与否,将影响到四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将关乎到国有资产流失与否的问题。 武进茧丝绸公司及华旺服饰厂慎重地聘请宋振江律师代理此案。经反复调查、论证后,宋振江律师发现,本案从表面上看茧丝绸公司的做法难以获得法律支持,陆某的诉请有经过公证确认的合同作依据,但深度分析后认为:供销社转让的房地产系国有资产,由茧丝绸公司的前身单位出资建设,并一直归茧丝绸经营管理。根据谁投资谁收益原则,茧丝绸公司依法享有权属。虽然期间部分房地产一直由供销社长期使用,但不影响房地产权属。多年来双方对使用权属始终存在争议,多次协调无果。1999年协议书中所谓的部分房地产归供销社使用,不应理解成该部分房地产的权属转让,而是临时借用性质,长期借用不影响权属归属。供销社所谓的房地产归其所有是曲解合同本意。况且,即使理解成转让行为,也违反了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依法不得转让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评估办法》规定,该国有资产的转让因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评估而不能转让。另外,陆某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对争议的财产不具财产权利,与茧丝绸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陆某就债权事宜只能另行向供销社主张权利。陆某与供销社签订的合同剥夺了茧丝绸公司依法享有的使用权,虽经公证处公证,但抵债合同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非法转让行为不因公证而合法,应确认供销社与陆某的转让抵债协议无效,依法应驳回陆某诉请。 合议庭几经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宋律师的代理观点,驳回了原告陆某地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此前,宋律师代理茧丝绸公司另一起因下属企业改制引起的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案,终因识破申请人的伪证而反败为胜。 在数起改制企业纠纷案件中,宋振江律师为客户真正提供了一流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