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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4月施行
发布时间:2005/2/7 浏览: 1019 次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4月施行
    江苏省政府颁布《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与以往相比,该办法在对工伤职工的保障方面推出了许多新举措。 

    各类企业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规定,今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以前仅局限在城 

镇企业。职工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除了及时抢救外,还需立刻上报工伤情况。如果单位不上报,职工本人、其家属或者工会可以在1年之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改变了以往只有单位申报以及限期30天的做法。用人单位如果逃避或中断缴费责任、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至10000元的罚款。 
    工伤鉴定费不用个人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伤残程度由各市的劳动部门鉴定。职工或单位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省劳动能力委员会再次鉴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补助津贴按伤残程度发放 


    职工因公伤残被鉴定为5至10级的,按照《办法》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应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费用标准按照规定执行。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前者基础上增发40%%。伤残津贴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 


    非全日制职工也享保障 


    针对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等不同情形,《办法》做了相应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由职工当时为之工作的单位支付工伤保险。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专家强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办法正式实施前的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且未享受工伤待遇的,自新办法实行之日起1年内凭当时的原始材料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