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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6/4/10 浏览: 1213 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年4月1日实施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部分按1%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涉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不足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有争议金额的,争议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不另收费,争议金额超过1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每件交纳50元,要求赔偿金额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以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权益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为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0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按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以及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上诉的,每件应交纳50元。

  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措施的,每件交纳1000元。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商事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终结诉讼、终结执行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不予退还。

裁定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非讼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或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调解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管辖权异议案件、驳回起诉案件、不予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上诉的,每件收50元。

对其他诉讼费用的收取范围
    1、邮寄费的收取,当事人均在本市的,按当事人人数,每人预收100元;均在省内的,每人预收200元;当事人一方在省外的,每人预收300元,以上费用由原告、上诉人向立案庭预交。
    2、其他费用的收取,非财产案件及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财产案件,案件当事人均在市内的,收取500元;当事人均在省内的,收取800元;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在省外的,收取1000元;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5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收取;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费用由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向立案庭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