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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随笔】宋振江对 “以事实为依据”的新思考
发布时间:2022/10/21 浏览: 358 次
原创作者|振和律师创始人.宋振江

人们通常认为公正的判决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年自打我学法律专业时也将这句话奉为法律人的信条,但在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后,我却渐渐觉得“以事实为依据”这句话似乎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以法律为准绳”的说法形象生动,通俗易懂,社会认同感强。古人称法律为“法度”,这其中既有法律制度、规矩规则之意,也有裁量尺度之意,断案讲法律适用,古往今来皆如此。但“以事实为依据”的提法却时常叫人费思量。所谓“案件事实”,本该是客观真相,但各种主客观因素之下当事人往往对事实真相无法或不能做出全面、完整、准确的陈述,其他证据也未必关联充分到位,这种情况下并不知情的法官很难查清事实真相,有时候有的真相或许永远无法查实,诉讼法中证据规则并不追求绝对的事实真相。而所谓指鹿为马、三人成虎、蒙在鼓里、枉法裁判等自古到今的成语无一不是在说并非真实的事实却可以成为事实的现实可能性。法官并非事件的亲身经历者和见证者,并不知晓原本真相是什么,他用什么去认定事实呢?在不能拒绝裁判原则主导下,法官时常只能运用证据规则角度去认定事实,此时,我们显然不能说他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标准确定事实,这种认定事实的依据其实就是我们说的“证据”。

如此看来,“以事实为依据”的要害实为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如改成“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许更符合司法裁判理念和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