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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随笔】化解执行难离不开公安介入
发布时间:2024/12/4 浏览: 93 次

原创作者|振和律师创始人.宋振江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终本执行堆积如山,让越来越多的债权人对法院牢骚满腹。最高法最高检12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并细化了入刑情形,让众多债权人看到高层化解执行难的决心,特别是明确把案外人的通谋帮助以共犯论处这个亮点,令我们这些更多时候代理债权人的律师感到欣慰,新规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其通谋并协助隐藏、转移财产,以拒执罪共犯论处。该条款很有现实意义,起码让那些甘为债务人提供避债便利的案外人有了入刑的法律风险,起着一定的高压震慑效应。但在研析两高拒执罪新规全文后,我仍感觉到一些缺憾与疑惑。

“执行难”难在哪里?难在一是找不到被执行人,二是找到人却找不到财产线索,三是对各种避债行为不予追究。现实中,债务人要么躲人,要么藏物,把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以及借用他人账户走账现象比比皆是,明里暗里与法院玩猫腻,法院却奈何不得。即使法院可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拒执罪,但法院的调查手段和力度依然十分有限。我认为,要切实解决这个问题,公安老大哥的强力介入必不可少。因为,公安在刑侦力度和手段上拥有法院执行局无法比拟的先天优势,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威慑也更大,很多被执行人往往在被公安刑拘后老老实实交钱,曾经搞过的“执行联动”也是法院借助公安力量查人来推进执行。在大数据时代,公安一旦介入,刑侦措施一跟上,找人找财产立竿见影,可以说,目前“执行难”的关键就是难在公安没有足够重视和充分介入。

虽然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早就规定了拒执罪作为公诉案件由公安立案侦办,但现实中很少见到公安依职权主动办过拒执罪案件,即使有通常也是执行法院极为少量的向公安移送才会立案侦办,代理律师向公安提出拒执刑控被立案的寥寥无几。公安有法定的侦办拒执罪的权利,却又没有像办理其他刑事案件那样投入,这其中原因很多,传统观念上民事纠纷一直由法院主管处理,民事执行中出现入刑情形转换往往很难引起公安部门的共鸣,毕竟公安历来有不参与民事纠纷的惯例,而要破解民事案件执行难,对拒执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必然手段,但没有公安的强力支持,拒执入刑到头来只能是纸上谈兵水中捞月。当然,这需要今后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和规制。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法院常态化地主动联合公安搞专项执行会战不失为有效的解决执行难的一条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