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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要求:“套路贷”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无论何时何地!
发布时间:2019/4/19 浏览: 1151 次

2019年2月26日凌晨3点30分,冯先生在西安工作的女儿从17楼跳下,时年21岁。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年仅21岁的女孩。选择轻生这条路呢?


近日,父亲冯先生在整理东西时,发现女儿手写的账单,每个月几号需要还多少钱,再从手机上一查看,他彻底震惊了。

 

 

原来,女儿从2015年11月开始借了网贷,一直拆东墙补西墙,一个人还了3年多,直到现在还欠网贷平台17万!


冯先生梳理后发现,自己的女儿一开始只借了几千块钱,三年来已经还了8万仍没还清。想起自己女儿这三年独自还钱的过程,爸爸的心都要碎了。


 

女儿过世后十几天,网贷平台的各种催债电话来了。冯先生加了催债人员的微信后,对方开始对冯先生进行言语辱骂 ,而自己已经过世的女儿也未能幸免。想到女儿当时承受了多大的压力,冯先生就忍不住哽咽,仅仅是问他们要一下凭据,就遭遇到那么恶毒的谩骂……


4月10日,记者见到了冯先生,他含泪描述了当时的情景。冯先生指着窗户说,女儿就是从窗户跳下去的,把下面石板都砸碎了,这得有多疼。冯先生自言自语,女儿如何舍得爸爸妈妈,还有妹妹,做了这样的决定。

这名21岁女孩遇到的陷阱便是“套路贷”!


“套路”一词曾被评为2016年十大网络流行语,而今,与网络、黑恶势力相结合的“套路”,成为一种让人闻之色变的陷阱,一旦落入,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可能遭受严重侵害。这既与黑恶势力钻法律政策“空子”有关,也与受害人对“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清、遭遇“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有案必查,一查到底,成为政法机关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原则。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发布会一口气公布了四份法律文件,从法律层面厘清了“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这4个概念,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明确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更是提出: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涉及“套路贷”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用法律文件严肃权威地回应百姓关切,把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放在扫黑除恶的突出位置,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到底,这是紧握的铁拳中,透出的炙热温度,也是政法机关誓将扫黑除恶进行到底的决心:黑恶不除,绝不收兵!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套路贷”与一般非法讨债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有哪些?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套路贷”的共犯有哪些?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