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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商铺预售宣传资料中所做的某国际品牌大型超市进驻的承诺依法应视为合同内容
发布时间:2014/2/7 14:09:27 浏览: 2272 次
                宋振江成功代理众业主诉莱蒙开发商集体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案
    2013年,宋振江律师历时三年多代理的众多委托人起诉业界知名的莱蒙集团所属某开发商一系列商铺及住宅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执行终结,巨额退房款及赔款顺利交接到众商铺业主手中,该案以大获全胜且执行到位告终。
    宋振江律师于2009年接手此案,从与开发商谈判到参与政府协调,从质疑规划部门变更规划听证到起诉法院,从法院立案屡屡受阻到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请,历时三年多,可谓千辛万苦,来之不易。本案委托人众多,近三百人,其中商铺业主有二十多人,住宅业主二百余人。住宅业主与商铺业主的诉请各有不同,住宅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而不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最终住宅类案件经宋律师多方斡旋协调,在法院及政府主持下以和解方式解决,而商铺业主强烈要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高额损失,而开发商则认为其并未违约,不同意解除商铺合同,也不愿赔偿损失。本案难在除群体案件外,还存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所描述的某国际大型超市进驻该高档社区究竟是否构成合同要约的关键问题。
    宋振江律师在搜集大量证据并综合研究规划,结合其丰富的专业经验,认为商铺委托人的诉求虽有诉讼风险,但值得起诉,因为商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分歧悬殊,双方多次谈判已陷入僵局,且该项目系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商话语权过于强势,若不通过法律途径根本无法解决矛盾。
    对于法律运用问题,宋振江认为,大量证据显示,开发商在许多预售宣传资料中对进驻某国际品牌超市做了特别具体明确的描述,其中坐落位置、进驻时间明确。这种具体明确的承诺虽不在合同文本内,但对买受人是否购买有重大影响,按照合同法规定应视为要约,视为合同组成部分。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十分清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 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开发商同时解释某大型超市不能进驻是因超市高层战略调整所致,但宋律师认为开发商在宣传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此变故而不应诱导购买者确信该超市进驻。商铺业主耗巨资购买商铺,其预期的投资目的显而易见,因开发商未能依约提供该大型超市等配套设施,势必导致商铺严重贬值,且长期内难以投入正常经营。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商铺业主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其赔偿损失。
    宋振江律师在代理此案中,不畏惧来自多方的各种压力,充分灵活运用法律手段和协调能力,最终,数起商铺案件分别经中级法院及区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最终圆满解决,所有商铺业主的诉请绝大部分均获得支持。
 
     
                                                                        2013年12月8日